法艺花园

2014-3-5 17:18:4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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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在高速公路上避让行人,造成车辆与高速公路护栏相撞,车主毛启能以服务合同纠纷状告四川南方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案件。因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在高速公路上避让行人造成的损失,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2003年6月1日,原告毛启能驾驶琼A24488号马自达轿车从泸州高速公路向隆昌方向行使至隆纳高速公路40.7km路段时,因避让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经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对此次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责任书上载明:毛启能驾驶琼A24488号马自达轿车在隆纳高速公路40.7km处由于避让行人,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失控后与两边护栏相撞,造成特大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严重损坏,经保险公司核准赔偿117237.30元后,仍有37471.84元的损失。原告认为自己交纳公路通行费后与被告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隆纳高速公路40.5km处边网有破损,被告对损坏的边网未进行修补,形成行人通道的不安全因素,具有违约行为,要求被告赔偿损失37471.84元。
  龙马潭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向被告交纳隆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原、被告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按约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原告履行了交费义务,被告应当为通行车辆提供比其他公路更快捷、优越的通行条件,保证车辆安全快速通行。被告保证了隆纳高速公路的畅通和公路设施的完备,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经营管理高速公路的活动,并非是一种纯粹的商业活动,而是带有社会公共福利的性质,对这类服务活动,法律并没有规定应当承担严格责任,被告只有在经营管理的活动中存在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为防止行人和动物进入高速公路,修建了边网、围墙等设施,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虽然边网、围墙有受到人为破坏的地方,但作为行人应当知道不能进入高速公路。行人违章进入高速公路,并非被告疏于管理的过错责任。原告为了维护行人的生命安全,紧急制动造成车辆与高速公路护栏相撞,属紧急避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的损失可向引起险情发生的行人追偿。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在高速公路上避让行人造成的损失,没有法律根据,故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毛启能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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