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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苏妍) 40岁的河南省无业人员姚振国,与他人发生争执后,将对方扎死。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34万元。 1995年4月8日15时许,姚振国在北京市朝阳区一路口附近,因价低叫卖菠萝,引起一同在该处卖菠萝的尹某的不满,后二人发生口角并互殴,互殴过程中姚振国持尖刀刺击尹背、胸部各一刀,致尹死亡。姚振国作案后即离开现场并畏罪潜逃至异地共十三年,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姚振国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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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苏妍) 40岁的河南省无业人员姚振国,与他人发生争执后,将对方扎死。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34万元。
1995年4月8日15时许,姚振国在北京市朝阳区一路口附近,因价低叫卖菠萝,引起一同在该处卖菠萝的尹某的不满,后二人发生口角并互殴,互殴过程中姚振国持尖刀刺击尹背、胸部各一刀,致尹死亡。姚振国作案后即离开现场并畏罪潜逃至异地共十三年,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姚振国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