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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途中跳车 摔伤致死自担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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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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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途中跳车 摔伤致死自担主责
中国法院网讯(张胜利 马伟利) 李某在乘车时不顾自己的人身安全,从正在行驶的车辆上跳下,结果不慎被摔身亡。日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 最终判决,被告车主王某一次性赔偿原告住院医疗费等经济损失的30%,计款16,705.91元,扣除已给付的医疗费3,000元,还应支付13,705.91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己承担。
现年43岁的李某系河南省尉氏县朱曲乡许官寺村农民,在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家具商场搞家具批零业务经营。2002年9月26日13时左右,在该家具商场门口开三轮摩托车的司机王某(领取有机动车驾驶证)和朋友一块去须水镇天王寺村办事,平时和王某关系较好的李某便要求顺路搭车。随后,王某在前驾驶三轮摩托车,李某和王某朋友两人坐在该三轮车后面的车斗里。当车刚过须水桥,距离李某要去的目的地还有五六米远时,李某从正在行驶的车辆上跳下,因落地不慎造成其严重摔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在李某受伤住院后,王某于2002年9月26日向李某妻子支付医疗费3,000元。后双方因医疗费起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丈夫李某乘坐被告王某驾驶的机动三轮车时,为方便、不顾自己的人身安全,从正在行驶的车辆上跳下,落地不慎造成其严重摔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自己应承担主要法律责任。但王某同意李某无偿乘车,就应提醒其注意乘车安全、并将其安全送达目的地,但王某未尽到自己应尽的职责,对李某的死亡应负一定的赔偿责任 。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郑州中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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