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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肖坤琼 罗琴芳) 2004年3月1日,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47户村民状告供电公司的涉农集团诉讼案,当庭判决被告纳溪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村民各种经济损失共计56057元。 2002年4月7日下午,四川省纳溪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纳溪区天仙镇观音村和护国镇瓦窖村交界处的35KV高压线突然断裂,造成火灾,烧毁两村47户村民的竹林共计33.2亩,给农民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村民们将供电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被告公司疏忽大意,未尽到谨慎义务和有效管理责任,而造成原告大面积竹林被烧毁,致使众多村民经济受损,被告对此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依法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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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肖坤琼 罗琴芳) 2004年3月1日,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47户村民状告供电公司的涉农集团诉讼案,当庭判决被告纳溪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村民各种经济损失共计56057元。
2002年4月7日下午,四川省纳溪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纳溪区天仙镇观音村和护国镇瓦窖村交界处的35KV高压线突然断裂,造成火灾,烧毁两村47户村民的竹林共计33.2亩,给农民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村民们将供电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被告公司疏忽大意,未尽到谨慎义务和有效管理责任,而造成原告大面积竹林被烧毁,致使众多村民经济受损,被告对此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依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