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8:0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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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刘洪刚)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事案件,强迫他人签写欠条的原告最终败诉。
  郑富(化名)和李友(化名)住同村。李友是某建材厂的业主。2001年11月23日,因建材厂电力不足影响生产,李友委托供电公司进行电力改造。施工中架设的电线距离地面8米,且必须经过郑富的承包地。郑富得知后,以架设电线未经其同意和将来会对承包地造成损害为由,提出必须赔偿其承包地30年的损失10000元,才允许继续施工,并写出协议“今有李友架线,经过郑富承包地上空,李友赔偿郑富承包地30年的损失10000元,于2003年11月30日付清”,心急如焚的李友被迫在协议上签了字。但期限过后,他并未按协议给钱。2004年2月,郑富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李友给付欠款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签有欠款协议,但该协议的签定并非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此协议违背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且被告在法定有效期限内表示反悔,故双方所签欠款协议无效,应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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