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8:0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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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萧萧) 委托物业管理到底谁说了算?开发商、物业管理委员会还是业主?中了标却不能入场管理的迪宇物业公司为此一直感到头痛,于是,他们将中加大厦物业管理委员会、开发商某公司以及和其同名的物业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日前,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庭审中,作为被告的中加大厦管委会满腹委屈。他们辩称,管委会于2001年4月经宣武区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批复依法成立。自此,中加大厦开发商某公司与其同名物业公司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将依法终止。因此,其他物业管理单位欲与中加大厦管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依法与管委会开展洽商。考虑到当时众多业主曾与原开发商发生利益争议和诉讼,中加大厦管委会没有就是否与原物业公司续签正式物业服务开展工作。
  2002年下半年开始,被告某开发公司和其同名物业公司均向中加管委会表示希望退出大厦服务,但该物业公司未经管委会同意,单方将物业管理服务转给其它公司经营。管委会明确向该物业公司和其委托公司表示,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经过公开招投标并依法报审后,与中标的物业公司签订合同。于是,2002年11月,经公开招投标和评标,迪宇物业公司中标,原物业公司未参加投标。2003年4月,管委会正式向被告开发公司及物业公司送达《交接通知》,而两公司却置之不理,致使中了标的迪宇物业公司不能依法参与中加大厦物业服务。
  现在,管委会同意全面履行与迪宇物业公司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尽快办理入场交接手续,但因原物业公司拒不撤出,故迪宇公司的经济损失及管理者酬金应由原物业公司负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居住小区开发建设周期较长的,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前,由该居住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并可选择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管理。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应由其决定物业管理企业的续聘或解聘。
  本案被告物业公司作为受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对中加大厦进行物业管理的企业,在大厦管委会成立后,其是否继续对大厦进行物业管理,应由中加管委会决定。中加管委会有权决定续聘该物业公司或重新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对大厦进行管理。
  迪宇物业公司依法定程序中标后,被告开发公司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应予解除。现迪宇物业公司要求履行其与中加管委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请求正当。中加管委会与迪宇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生效后,迪宇物业公司即可在履行合同后获得履行合同的预期利益(管理者酬金)。但其之所以未获得管理者酬金,系中加管委会未履行合同所致,故管委会应给付迪宇物业公司依合同应获得的管理者酬金。
  据此,法院判决,解除被告开发公司、物业公司与管委会签订的《中加大厦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被告物业公司退出大厦物业管理,由迪宇物业公司行使大厦的物业管理权,中加大厦物业管委会给付迪宇物业公司2003年3月至2003年11月管理者酬金1.67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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