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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7:1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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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程远景 王勇 赵喜璐) 一职工和一农民,不务正业但又梦想快速发财,便打着幌子搞起传销活动,专门诱骗亲朋好友及同乡参与传销活动。12月16日,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分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林广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全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今年46岁的被告人林广,系方城县某镇信用社职工,40岁的被告人王全是方城县四里店乡某村农民。
  2006年3月,被告人王全经南召县云阳镇马喜介绍到贵州省都匀市开始假借“新时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从事传销活动。2006年4月被告人王全发展被告人林广买10份产品支付33700元加入传销活动,随后被告人林广又发展方城县四里店乡某村的马丽(另案处理)加入。被告人林广以开铅锌矿入股等名义先后把方城县拐河镇的李亮、张华、冯英及方城县农行职工赵大山等人骗到贵州省都匀市参与传销活动。马丽协助被告人林广发展下线。
  2007年8月10日,经方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被告人林广、王全的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另经查:新时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是传销公司。被告人林广、王全在该公司有过销费,非此公司股东、高级经理、管理人员或区域代理商。
  方城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广、王全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其中被告人王全发展下线8人,参与非法经营337730元,从中获利5240元。被告人林广发展下线7人,参与非法经营304030元,获利1095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全原在押期间,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应当认定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全归案后及庭审中能供述其犯罪事实,又能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及被告人所发展的人数、款数、获利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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