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6:3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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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文、图/李佳) 因邻里之间纠纷而引发的枪击致人死亡案,近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在化名逃亡了十五年之后,被告人丁大年最终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一中院一审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丁大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丁大年今年56岁,大学文化,无业。法院经审理查明,丁大年于1993年10月14日14时许,在其居住的原北京市西城区新皮库胡同11号院中,因邻里纠纷与邻居董立、董平(均为化名)发生口角并引起争执,在争执过程中,丁大年持制式霰弹枪分别向董立及在场的董兰(化名)开枪射击。董兰因被击中左胸背部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董立被击中下颌、胸部、左大腿等部位,经鉴定为轻伤偏重。
  丁大年作案后畏罪潜逃,辗转多地,来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三合乡一个村子里。后丁大年利用更换居民“第二代”身份证的机会,让村里开具了一个假证明,办理了化名李德亮的居民身份证,让他没有想到的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公安机关并没有停止对他的追捕,2007年12月26日,在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东环2路路边,丁大年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丁大年在法庭审理中对于检察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予认同,其称此案系邻里纠纷引发,对方首先对他进行殴打。是他母亲在他屋内开的第一枪,随后自己在院内向董家房顶射击,开枪只是为吓唬对方,并无杀人的故意。丁大年的辩护人在为其辩护时提出,丁大年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涉案枪支未起获,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丁大年实施了杀人行为。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丁大年属正当防卫,且平时表现良好,有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的表现,现丁大年的亲属已代其赔偿人民币10万元,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于丁大年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一中院认为,根据被害人及证人的证明,丁大年返回自己居住的屋内,捅碎玻璃后向董立射击,后又来到院内,向正在返回家中的董兰射击。涉案枪支虽未起获,但并不影响对丁大年犯罪事实的认定。丁大年在双方争执结束后,持枪向正返回家中的董淑兰后背射击,不属于正当防卫。丁大年及其亲属能赔偿被害人一方部分经济损失,可在量刑时酌予考虑。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丁大年不能正确处理邻里纠纷,持制式霰弹枪向他人射击,致1人死亡,1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考虑到本案具体情节,对丁大年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据此,一中院做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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