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6:3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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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金威  牟立华) 为出气而对同学大打出手,造成该生十级伤残。近日,在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原告父母向被告赔偿了医疗费等各项损失7000元。
   2003年4月26日下午,原告张某(学生,16周岁)与被告武某(学生,17周岁)及其他学生组成两队进行足球比赛。在比赛过程中,武某与张某发生争执,张某推了武某一把,武某即用脚踢了张某的腹部一脚,被人拉开后,足球比赛随之结束。在两队刚要散去时,武某的好友被告徐某(学生,17周岁)开着两轮摩托车来到操场上,用脚踢张某的腹部,并用橡皮棍朝张某的腹部和背部抽打一顿,后被武某拉开。经诊断,张某的脾出现6公分长的挫裂伤,法医鉴定张某之伤构成十级伤残,张某为此花费医疗费共计99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监护和管理的义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监护人,也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侵权行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承当民事赔偿责任。通过法官的教育,被告父母对于自己疏于管教致使孩子伤及他人的行为后悔不已,表示今后一定要加强对孩子的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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