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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在职时受贿十万 退休后领刑三年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15
标题: 在职时受贿十万 退休后领刑三年
  在职时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退休后自首被判徒刑。近日,原广西师范大学审计处基建审计科科长刘明因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刘明在2001年11月至2006年4月担任广西师范大学审计处基建审计科科长。2000年4月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区一建)通过招投标后承建广西师范大学图书馆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进行审计结算前,区一建该项目经理蒋增凤(另行处理)向时任广西师范大学基建审计科科长的刘明提出希望其在结算审计时给予关照,并表示给予一定的好处。2002年10月,蒋增凤在被告人刘明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刘明收受后用于个人支出。2008年7月30日,被告人刘明在接受检察机关询问时,即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退出了赃款10万元及利息37545.5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1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明在接受检察机关询问时如实供实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明归案后,积极退赃,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其确有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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