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5:3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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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李峰) 今年40岁的王兆英为讨要欠款,携带汽油在欠款人张先生办公的大厦内放火。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王兆英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因张先生欠被告人王兆英货款,经多次催要张先生拒不支付, 2008年1月7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王兆英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来到海淀区一大厦地下一层员工餐厅办公室,再次向张先生讨要货款未果后,被告人王兆英向张先生身上及办公室地面泼洒汽油并点燃,造成该办公室房门被烧毁(经鉴定修复价值为人民币564.3元),后餐厅员工及时将火扑灭。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兆英为讨要欠款而携带汽油在正在办公的大厦内放火,其行为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构成放火罪。鉴于被告人王兆英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了相关经济损失,且其犯罪动机是为了索要欠债,犯罪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王兆英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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