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两个活泼可爱的孩子与江苏苏州一家地板公司签订了独家使用协议,由该公司为孩子拍摄一组照片用于该公司产品的广告宣传。谁知两年后,两个孩子的照片居然出现在了上海一家木业公司的宣传画册上。作为法定代理人的孩子母亲以公民的肖像权不可侵犯为由,一纸诉状将该木业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月月和兵兵是一对小姐弟,姐姐月月8岁,弟弟兵兵4岁,姐弟俩长得活泼可爱,十分惹人喜爱。2001年7月,苏州一家知名的地板公司经姐弟俩的母亲王女士的同意,邀请姐弟俩拍摄了一组照片用于广告宣传,地板公司还与王女士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未经乙方(俩小孩)同意,甲方(地板公司)不得私自用于其他场所或擅自允许他人使用;甲方每年支付乙方肖像使用权费用一万元,连续支付五年,五年后不再支付,但甲方拥有此次对乙方拍摄照片的所有权及今后用于协议规定用途的使用权。 协议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 2003年下半年,王女士突然发现上海一家木业公司的宣传画册上,居然也出现了自家一双儿女的照片,且这张充满童趣的小姐弟俩在地板上画画的照片,正是两年前苏州某地板公司为自家孩子拍摄的一组照片中的一张,只不过上海这家木业公司在照片的背景中加了一只沙发。 在看到这张照片时,王女士首先找到的是当初和她签订协议拍照的苏州某地板公司,因为当初双方签订的是独家使用协议,王女士以为是由这家公司私自提供给了别人。但这家地板公司明确表示肯定未向上海的这家木业公司提供照片并且允许其使用。 王女士经了解后知道上海的这家木业公司是2003年2月份成立的,经营范围也是地板的生产、加工和销售。该公司成立后看到苏州同行的宣传画上这两个小孩天真可爱,就擅自挪为己用,将照片印制在了自己公司的产品介绍画册上,作为广告宣传对外传播。 2004年4月14日,王女士作为两个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将上海的这家木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再使用印有原告肖像的画册,并支付肖像使用费2万元。 法院对这起肖像权纠纷进行了调解。被告方上海某木业公司认为自己印制的宣传画册只是给客户看的产品介绍,使用该照片不存在商业价值,且照片背景也有所不同,不存在侵权。原告方王女士认为,被告印制的宣传画册是给客户看的,就已经构成以营利为目的,理应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被告公司未经二原告法定监护人的同意,擅自将二原告用于特定用途的肖像照用于其公司产品的介绍画册上,侵犯了他人肖像权,且具有营利目的性,故形成本案件纠纷的责任在被告。 经调解,目前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上海某木业公司停止使用该公司产品介绍画册上涉及二原告的所有肖像照片,并一次性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整。 |
240331
两个活泼可爱的孩子与江苏苏州一家地板公司签订了独家使用协议,由该公司为孩子拍摄一组照片用于该公司产品的广告宣传。谁知两年后,两个孩子的照片居然出现在了上海一家木业公司的宣传画册上。作为法定代理人的孩子母亲以公民的肖像权不可侵犯为由,一纸诉状将该木业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月月和兵兵是一对小姐弟,姐姐月月8岁,弟弟兵兵4岁,姐弟俩长得活泼可爱,十分惹人喜爱。2001年7月,苏州一家知名的地板公司经姐弟俩的母亲王女士的同意,邀请姐弟俩拍摄了一组照片用于广告宣传,地板公司还与王女士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未经乙方(俩小孩)同意,甲方(地板公司)不得私自用于其他场所或擅自允许他人使用;甲方每年支付乙方肖像使用权费用一万元,连续支付五年,五年后不再支付,但甲方拥有此次对乙方拍摄照片的所有权及今后用于协议规定用途的使用权。
协议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
2003年下半年,王女士突然发现上海一家木业公司的宣传画册上,居然也出现了自家一双儿女的照片,且这张充满童趣的小姐弟俩在地板上画画的照片,正是两年前苏州某地板公司为自家孩子拍摄的一组照片中的一张,只不过上海这家木业公司在照片的背景中加了一只沙发。
在看到这张照片时,王女士首先找到的是当初和她签订协议拍照的苏州某地板公司,因为当初双方签订的是独家使用协议,王女士以为是由这家公司私自提供给了别人。但这家地板公司明确表示肯定未向上海的这家木业公司提供照片并且允许其使用。
王女士经了解后知道上海的这家木业公司是2003年2月份成立的,经营范围也是地板的生产、加工和销售。该公司成立后看到苏州同行的宣传画上这两个小孩天真可爱,就擅自挪为己用,将照片印制在了自己公司的产品介绍画册上,作为广告宣传对外传播。
2004年4月14日,王女士作为两个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将上海的这家木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再使用印有原告肖像的画册,并支付肖像使用费2万元。
法院对这起肖像权纠纷进行了调解。被告方上海某木业公司认为自己印制的宣传画册只是给客户看的产品介绍,使用该照片不存在商业价值,且照片背景也有所不同,不存在侵权。原告方王女士认为,被告印制的宣传画册是给客户看的,就已经构成以营利为目的,理应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被告公司未经二原告法定监护人的同意,擅自将二原告用于特定用途的肖像照用于其公司产品的介绍画册上,侵犯了他人肖像权,且具有营利目的性,故形成本案件纠纷的责任在被告。
经调解,目前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上海某木业公司停止使用该公司产品介绍画册上涉及二原告的所有肖像照片,并一次性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