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5:1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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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沪宁高速拓宽实行限速,而收费标准没有降低。南京律师杨森以没有享受到相应的通行服务为由,将江苏宁沪高速公路控股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8.3元。27日下午南京白下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原告败诉。
  由于沪宁高速公路江苏段拓宽施工,6月1日起全线限速,规定每小时不得超过80公里。6月9日,杨森乘坐私家车前往句容县办事,出南京城后他们便上了沪宁高速,一路上不断出现的限速标志引起了杨森的注意,到达目的地比原先多花了1/3的时间,而且收费站依旧收了他25元的车辆通行费。杨森认为限速侵害了他原本应该享有的更高速度的通行权。根据《民法通则》,沪宁高速提供的服务质量有瑕疵,使他应该享有的通行权受到损害,同时也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的民法基本原则。为此,他将沪宁高速经营者、江苏宁沪高速公路控股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而本案被告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辩护,沪宁高速公路扩建期间适当限制通行速度,是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依法采取的道路交通安全行政管理措施。这一措施有助于保护通行者的生命财产安全。限速的规定是合理的有效的,宁沪高速公路的服务是没有瑕疵的。
  法院认为沪宁高速公路江苏段扩建工程是经过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的道路建设工程。在原告使用沪宁高速公路之前,政府职能部门已经向社会发布了交通管制通告,并在沪宁高速公路各路口张贴该通告,原告在知道该通告的前提下,仍然选择从该路段通行,应视为与被告达成合意。应该仍然按照惯常收费标准支付对价。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杨森诉讼请求并负担受理费、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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