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4:5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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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赵华) 给别人敬酒,对方并未豪迈的干掉,双方为此发生打斗,一方被刺身亡。1月7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被告人龚和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18万余元。被告人覃某、张某、项某因犯窝藏罪,也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6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龚和平、项某与蓝某(本案死者)等人在万州区百安坝学府广场夜市喝酒。
  其间,蓝某给龚和平敬酒,因龚和平没有像对方一样将杯中酒一口喝完,蓝某为此与其发生争执。随后,蓝竟拿起啤酒瓶将龚头部砸伤。龚和平遂取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并朝蓝某连捅数刀。蓝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蓝某系因单刃刺器致右股动静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覃某、项某、张某得知龚和平持刀捅死人,仍为其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其外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和平因口角纠纷,持刀捅刺蓝某并致蓝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纠纷中,蓝先持啤酒瓶砸伤龚和平的头部,对本案的引发和矛盾的激化有一定责任,且龚和平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张某、项某明知龚和平犯罪,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均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龚和平、覃某和项某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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