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3:5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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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陈和耀) 由于拒绝为存款人支付个人存款,河南省获嘉县中和农村信用社被存款人告上法庭。近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撤消获嘉县人民法院(2002)获经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中和信用社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桑希兴3000元及利息。
  2001年1月17日,桑希兴在中和农村信用社羊二庄代办点存入人民币3000元整,存款种类是定活两便。当时在场人有邓振庄、邓振礼。2001年4月7日,桑希兴在上述存款处以存单丢失为由填写了挂失申请,并办理了挂失手续,被告在挂失手续上加盖了印鉴。然而,到了2001年7月17日,桑希兴取取款时却被告知:款已经被人取走了。事后得知该款被邓振庄取走,经多次索要未果,桑希兴一纸诉状将中和信用社告上了当地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桑希兴虽有挂失行为,但挂失的前提条件“存单丢失”不具备,故挂失行为无效。第三人邓振庄合法持有存单,到羊二庄代办点自己存入的3000元存款,合法有效。被告支付的是定活两便存单,持单人持单交付即可,没有要求存单记名人必须到场或持有记名人身份证的规定,被告支付第三人存款的行为没有违反金融部门应做的谨慎义务,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主张交付存款,依据的是无效的挂失手续,没有存单主要证据,不予支持。遂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桑希兴不服,提起上诉。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居民个人储蓄实行的是实名制,本案诉争的存款户名为桑希兴,桑现虽未持有存折,但其持有被告出具的挂失申请书,故应认定被告主观上认可桑为存款所有人。鉴于此,被告在明知已为本案诉争的存款办理挂失的情况下,又让邓振庄支取存款显属违规,其应承担支付原告存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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