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3:5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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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东亮 严剑漪) 上海某银行擅自将一个作担保的公司由担保人“变更”为借款人。因银行的错误记录,该公司信用等级徒然降低,以致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饱受冤枉的公司以名誉遭侵害为由,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近日,浦东新区法院对这起奇特的名誉权纠纷案做出了一审判决。
  原告云峰公司前身是警虹房地产公司(下称“警虹公司”)。1995年12月,警虹公司下属开发部与某银行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开发部为借款人,警虹公司提供担保,并与放贷银行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由于贷款到期后久未归还,1997至1998年间,银行先后三次发出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然始终未向警虹公司主张担保责任。
  2001年3月,警虹公司变更为云峰公司。三年后,云峰公司因经营活动需资金周转,于是向其他银行申请贷款,不料却被告知暂不受理,理由为公司在银行系统的记录中有不良贷款行为。云峰公司大感诧异,赶紧派员到银行查询。原来,当初放贷给警虹公司下属开发部的银行因未收回贷款而将这笔帐记在了云峰公司的头上。2003年,放贷银行以云峰公司有不良负债记录为由,将其列为借款人序列,云峰公司的身份也随之由担保人“变更”为借款人,其信用等级降至到了BB级。虽然只是两字之差,诚信度可谓谬以千里。云峰公司得悉真相后立即致函给放贷银行,要求其及时纠正有关发布的信息,但始终未得到任何回音,于是便将放贷银行告进了法院。
  法庭上,放贷银行也倒出了一肚子苦水。他们认为,当初签订借款合同时,云峰公司名义上虽是保证担保人,但实际就是借贷人,现在银行虽然丧失了向云峰公司主张权利的胜诉权,但云峰公司作为借款人欠贷不还的事实还是存在的,故他们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只是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并非借款人。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借款人主张债权,也未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担保责任,现被告将原告列入借款人序列予以登记,显属错误,致使原告受损。被告以开发部是原告的分支机构,主张原告就是实际的借款人之说与事实不符。法院判决该放贷银行立即停止对云峰公司的侵害、消除影响,更正对云峰公司借款人的登记。案件受理费50元,亦由银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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