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3:4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68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讯(郑春笋 杨敏) 9月27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对监控录像证据发生认识歧义的取款纠纷案件,维持了原审法院要求储户吴某返还银行现金1万元的判决。
  中国农业银行德州分行某办事处在原审诉状中称,2003年11月2日,银行方在办理个体工商户吴某支取现金1万元及利息286元的手续时,由于工作人员的差错,多支给了吴某现金1万元,要求吴某返还不当得利。
  在对银行监控录像进行质证时,银行方认为图像清晰,取款过程显示为:工作人员办理取款手续时,经计算应付吴某利息286元;吴某给了工作人员5元,工作人员把含利息的291元从验钞机上过了一遍,左手在现金柜上拿了一沓钱随同291元一并放入柜台窗口,随后其右手在柜台上又拿了一沓钱放入柜台窗口;在窗口外的吴某先拿出一沓现金,放在柜台一边,而后双手将另外的一沓钱及利息取出,最后又向工作人员要了两份保单。
  2004年3月22日,德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吴某返还现金1万元。判决后,吴某不服,向德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吴某也认为监控图像清晰,但他坚持认为画面中工作人员给吴某291元后,其左手动了一下,是拿钱的假动作,手里并没有拿钱,只是右手拿了一沓1万元钱递给了吴某。
  由于录像上工作人员的左手动作发生在瞬间,经多方技术鉴定,看到的也只是在动作着的左手周围有一圈阴影,仍难以辩清是或者不是持有现金。在二审审理过程中,银行方又申请对工作人员和吴某作测谎鉴定,而吴某以自己年岁大、事情过后时间较长为由,予以拒绝。
  德州中院经综合分析银行监控录像画面、案发时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以及吴某不同意测谎等情况,终审判决驳回吴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又考虑此案的引起是由于银行方的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遂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银行方承担。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