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3:3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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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蒋晓波) 10月11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在证据相互冲突的情况下,运用“优势证据”的原则,对一起人身伤害案件作出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姜彩忠承担因此造成的各项费用的70%,即33608.21元。
  袁彩娣老太太今年83岁,2004年1月3日中午11时许,在饭后路过其子家门口时,看到其子为建卫生间与姜彩忠发生争执,而且姜彩忠还用铁棍在撬其子家的卫生间。袁彩娣走过去阻止,姜彩忠在转身推开袁老太的过程中将其撞到,致其左股骨颈股骨伤残,后经鉴定造成八级伤残。袁老太向法院起诉要求姜彩忠承担各项费用57468.63元。
  但在庭审过程中,双方一致确认刘某在场,因此,刘某的证言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可是,原告和被告提供的刘某的证言有较大出入,原告提供的证言笔录证明的是原告被被告所撞倒的,而被告所提供的刘某的证言笔录则证明其对原告是怎么摔倒的并不知道。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言笔录是派出所于事发后第三天依法调取,而被告所提供的证言笔录则是在原告起诉后,由被告的代理人调取。因此,无论从所做笔录的部门及所做笔录的时间上看,派出所的笔录更能反映出事发时的真实性,据此,原告提交的该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被告的证明力,故法院据此认定原告倒地是被告撞伤。据此,姜彩忠得承担主要责任。但在同时,原告已届八旬高龄,应当预见到去事发现场的危险性,而她却未能够尽到足够的义务,因此自己应当承担损失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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