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3:2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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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黄新华 黄芝芳) 1月22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建设银行江西丰城支行原业务部经理受贿、挪用公款一案,被告人万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万某利用负责信贷业务的职务便利,采取向开发商购买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商品房和收受贷款企业的贿赂,共计人民币33090元。
  被告人万某将某公司还贷款20万元存入个人银行账户,后出具建行丰城支行业务部的两张20万元的收据。2005年12月,被告人万某将其中的6万元还贷款借给朋友童某做工程用。2006年1月,被告人万某将14万元还贷款交到建行丰城支行的账上。
  法院认为,被告人万国华,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万国华还利用职务之便,在收取贷款中截留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又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被告人万某具有自首情节,法院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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