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3:1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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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在判词中写道:人的生命是宝贵的,天下父母都疼爱子女,原告失去女儿值得同情。但是,追究法律责任是法律问题,权利的行使方式、举证及对证据事实的确认,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是否构成法律责任,也要依据法律来衡量和评判…… 
            三玩童误食毒物
  位于河南省汝南县西南部的常兴乡王庄村,与革命老区确山县隔河相望,一条清澈的小溪从村头流过。世代务农而本分的村民,过着安宁祥和的生活。2002年6月26日,一场厄运降临了……           
  村民胡幸福5岁的儿子胡扬扬和邻居扬志强3岁的女儿扬小凤是一对十分要好的小伙伴,两人经常和其他小伙伴在一起玩耍、嬉戏。这天上午,扬扬领着小凤和另一个小伙伴扬林林在村中玩耍,三个孩子的母亲和村中的妇女一起在村头小溪边洗衣服。三个小伙伴拉着捡来的一块鱼网沿着小溪边玩耍边向村西头走去,孩子的母亲只顾洗衣、聊天,丝毫没有发觉。
  大约过了二十分钟,胡扬扬的奶奶抱着扬小凤从村西边跑出来,边跑边喊小凤的妈妈李梅英。只见小凤口吐白沫,四肢不停地抽搐。听到喊声,小凤的妈妈李梅英急忙跑上前去,这时小凤的爸爸扬志强也闻讯赶来,抱起小凤向卫生院跑去。就在这时,村里又传来喊声,扬林林倒在路边,口吐白沫,胡幸福的儿子胡扬扬也发生抽搐。孩子的哭声、家人的喊声,村里的人们慌着一团。此时,村里有年轻人骑来摩托车载着孩子向临近的卫生院疾驶而去。惊魂未定的村民议论纷纷,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三个孩子出现如此症状?
  汝南县常兴卫生院,接诊的医生正在紧张地抢救仍在昏迷之中扬小凤;在确山县留庄镇卫生院进行抢救的两个孩子胡扬扬、扬林林经过洗胃后已脱离危险。当天下午,由于病情严重,扬小凤被转到汝南县人民医院救治。当晚十二时许,扬小凤经医治无效死亡。第二天,接到报警的汝南县公安局派法医对扬小凤的尸体进行解剖,同时委托河南省公安厅进行毒物检验。鉴定结论为:死者扬小凤的胃内容和肝脏中均检出毒鼠强。与此同时,公安人员对事发地进行了排查,很快排除了有人故意投毒的嫌疑,以案件不具有刑事责任因素为由终结侦查。
        孰是谁非、两家人对簿公堂
  看着活蹦乱跳的女儿就这样永远地去了,扬志强、李梅英一下子跌进了痛苦的深渊,家人精神上也遭受到巨大的打击。悲痛之余,他们想到了导致女儿死亡的“毒鼠强”。虽然公安机关经过侦查排除了有人故意投毒,但女儿在胡家玩耍并在胡幸福的母亲家中毒,胡家应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扬志强找到胡幸福,虽然两人是同村比较要好的邻居,但遇到如此人命关天的大事,两家人还是很严肃地坐了下来。扬志强表示:胡家5岁的扬扬带着扬小凤在胡家玩耍,由于胡家未能对拌有毒鼠强的食物严加管理,致使扬小凤中毒死亡,胡家应给予赔偿。胡幸福认为:三个孩子只是从胡家门前路过,没有在胡家玩耍;胡家根本没有放置过鼠药,孩子是在村中路边误食有毒物以后才到扬扬的奶奶家,后三个孩子相继发生中毒症状,是扬扬的奶奶及时发现并将扬小凤救起。所食毒物经公安机关侦查并未发现在胡家,同时也排除了扬扬的奶奶投毒的嫌疑;再则,胡的儿子扬扬也出现中毒现象,胡家同样是受害者。双方经过激烈的争论,最终不欢而散。2003年5月23日,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扬志强、李梅英一纸诉状将胡幸福及其妻王金华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女儿的医药费、丧葬费、家属的差旅费及精神慰抚金共计20000元。
         扑朔迷离、害人鼠药无踪迹
  受理此案后,汝南县人民法院对案件十分重视。2003年7月2日,这起备受关注的“毒鼠强致人死亡案”在汝南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数十名群众到庭参加旁听。
  法庭上,原告方出示了河南省公安厅刑事鉴定书,医疗费票据,证人薛某、王某出庭作证。原告诉称:被告之子胡扬扬带着被告之女到被告家中玩耍,将在被告家中拾到的含有“毒鼠强”的米饼分给原告之女食用,造成原告之女中毒死亡。二被告作为胡扬扬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并对家中存放的有毒食品保管不善。要求二被告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被告之子领原告之女到被告家中玩耍纯属捏造。是原告之女、被告之子及扬林林在村中的公路边误食毒物,后三人一块到被告母亲家玩耍,而不是在被告家。这一点有公安机关侦查笔录佐证。另外,被告之子和原告之女均是无行为能力人,均食用了有毒食物。原告及被告对自己的子女都未尽到监护职责,应各自承担对自己子女的监护过错责任。原告方证人薛某、王某是原告扬永强的嫂嫂,不是目击者,证言不真实。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方关键证人,此次中毒事件的另一受害者——扬林林因远在湖北未能赶回出庭。法庭出示了依被告申请调取的汝南县公安局在事发时对胡扬扬、扬林林之母的调查笔录。胡扬扬的调查笔录显示:三个孩子在村中的公路边拾到一个麦麸做成的饼。胡扬扬吃了一小块,扬林林吃了一小块,扬小凤吃的最多。三个孩子随后到胡扬扬的奶奶家玩,玩耍过程中,扬小凤倒在地上。胡扬扬喊醒奶奶,奶奶将扬小凤抱起来去喊人;扬林林之母的调查笔录显示:在医院里,扬林林醒来后,她问:“你今天吃了什么东西?”扬林林用手比划着回答:“都吃的这东西,我不吃,扬扬要我吃,小凤吃的最多”。在证据质证过程中,双方对对方的证据均提出异议。原告方向法庭提出:事发时唯一的目击者扬林林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庭,请求法庭待证人回来后再次开庭。合议庭经合议,准许原告的申请,遂宣布休庭。
  2003年7月16日,汝南县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证人扬某(扬林林之父)、扬林林均出庭作证。证人扬某向法庭陈述:扬林林在医院苏醒后,家人问他吃了什么东西。扬林林用手着比划着说,吃的饼,是胡扬扬分给他们吃的,扬小凤吃的最多;证人扬林林向法庭陈述(有其监护人在场):三人在一块玩,在胡扬扬家的楼梯口拾到一个雪饼。三人将饼子分开吃掉,扬小凤吃的最多。后被告胡幸福向证人扬林林发问:“你在医院时说不知道在那吃的饼,为什么现在又知道了呢?”扬林林回答:“我又想起来了”。被告当即表示异议:事发时证人只有4岁,在医院里想不起来的事,一年后又想起来是不符合事实的。
         依法判决、原告请求被驳回
  2003年8月26日,汝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院所依据的“事实”,是依据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的结果而确认的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的结果是:河南省公安厅鉴定结论能证明受害人的死因,不能证明死者所食毒物是被告家投放的;证人薛某、王某证言只证明三个小孩在村头玩耍和被告母亲发现扬小凤中毒,不能证明小孩是在被告家中吃的有毒物,即三人在何处吃的毒物及该毒物是否为被告投放,证人未看到而不能证明;对于证人扬林林的证言,在事发时他只有4岁,其母薛某在公安机关调查时称“扬林林用手比划着说,都吃的这东西……”,说明扬林林因年幼不能表达所吃东西的名称、形状,其表达能力与待证事实不相适应。事发一年后的证言(证明在被告家吃雪饼),却指出该毒物的名称,有背客观规律,不足以采信;证人扬某和扬林林之母均不是事发时的目击者,其证言均系听其子扬林林讲述。由于扬林林证言理由不足,由此得到的传来证据又无其它证据相印证,故其证言不予采信。因此,原告方所举证据证明的结果是:不能证明其女扬小凤是在被告家食入有毒食物。本案三个孩子在何处吃的毒物,吃的什么毒物,无成年人在场,就象公安机关经过刑事侦查后无法确认一样,原告经过举证证明的结果是该事实依然处于不明状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没有证明或证明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依据上述有关规定,判决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宣判后,二原告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因其女儿误食带有毒鼠强的食物而死亡的损失,缺乏相关证据,且在二审中也未举出能证明其诉称的证据,故其上诉理由不足。一审判决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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