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2:3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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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李思) 11月23日,演员张铁林被索中介费10万元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判决被告张铁林向原告戴开明支付中介费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底原告得知协和医院有意邀请被告为医院做广告等事宜,2004年1月7日原告与被告联系,告之其有出任协和医院形象代言人的商业机会,并提出收取中介费10万元。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承诺一份“张铁林与上海协和医院之形象代言广告合约及合作成立后即付给戴开明先生人民币壹十万元整作为劳务酬金。”2004年4月,协和医院与被告签约,张铁林出任该医院的形象代言人并合作拍摄该医院企业形象广告。
  庭审中,原告方证人施某出庭作证,2004年1月7日,原告介绍被告与协和医院工作人员会面,并在一起共进午餐,原告就被告与协和医院合作事宜进行了磋商。被告承认会面事实,但认为各方会面未谈及任何合作事宜。
  被告提供了协和医院的声明一份,协和医院声明系自主决定邀请被告出任形象代言人并合作拍摄企业形象广告,从未委托原告介入协和医院和被告的合作事宜。原告也未参加协和医院和被告合作广告片的筹备拍摄制作工作。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作为居间人已向被告提供了订立合同的机会并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且被告与协和医院广告合约及合作已成立,即符合被告承诺约定的成就条件,作为委托人的被告应当按照承诺支付报酬。
  关于被告称所约定的是劳务酬金,而原告未进行劳务行为,故无权主张劳务酬金的辩称意见,法院认为,对于被告承诺的劳务酬金,其特定含义应根据双方形成的居间合同关系的性质予以解释,原告在居间合同中已履行约定义务即付出劳务,被告理应履行诺言支付酬金。
  被告提供的协和医院的声明,仅说明协和医院与原告之间无居间合同关系。另需说明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作成交易服务的,仅为中介人不直接参与交易的谈判,故协和医院的声明并不影响原告与被告之间居间合同关系的成立。因此,被告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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