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2:2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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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起铁路路外伤亡案件经过福州铁路运输法院的调解,最终以双方当事人和解结案。由铁路方一次性支付给受害方抚恤金7000元。但是,由此案引发的法律问题却引人深思。
  一个家庭难以承受之痛
  今年8月19日下午3时许?谢某驾驶两轮摩托车,途经安溪县一铁路道口(无人看守)时,遇上一列火车经过被撞伤。该道口前面有一段弯曲的斜坡,且两旁树枝遮蔽,视线不清,谢某在穿过该道口前,未察觉火车驶来。此后,火车紧急刹车,两个司机下车察看,按铁路作业规程进行处理,但没有采取抢救措施,约停几分钟后,火车继续向前开。现场村民向“110”报警,当地派出所赶到现场后,用警车将谢某送往医院抢救,但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谢某的家人多次找铁路方提出赔偿请求,铁路方只同意赔偿4500元,无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万余元。
  一道难以逾越的鸿沟
  原告认为,这起撞车事故造成谢某之死,铁路方负有重大过错,应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铁路方则认为,该铁路无人看守道口设置合理,标志清楚。谢某之死的责任完全在于自己,其驾车通过时没有遵守“一停二看三通过”的通行规定,抢越道口造成伤亡。司机严格按照铁路作业规程进行处理,及时对事故现场作出记录,并就事故情况报告邻近车站和单位进行处理,然后为了防止列车晚点,尽快恢复铁路运输秩序,继续开动火车是合法合理的,并无不妥。铁路方爱莫能助,该路外伤亡只能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抚恤金。
  对铁路路外伤亡案件的法律问题,法律和行政法规均有相关规定。铁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章通过平安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1979年7月26日《国务院转发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重新修订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请示报告的通知》中明确指出:“火车在正常运行中与其他车辆相撞,一般情况下,火车不能负责。因为火车制动距离较长,很难立即停车。”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法律实行严格过错责任制度,只要铁路方没有过错,火车撞死人,就是白撞。
  一套人道主义补偿体系
  目前,我国发生铁路路外伤亡案件不在少数,给众多家庭造成生命和财产的损失,也引发了一些不稳定因素。加强铁路安全生产意识,铁路路外伤亡立法迫在眉睫。
  一是要适应时代发展,重新制定行政法规。目前,处理铁路路外伤亡案件仍在适用1979年的行政法规。令人遗憾的是,在数次的国家法律法规清理中,都未触及这一法规,而该法规关于抚恤金的规定已经远远背离社会现实。事实上,铁路方在处理时已经大大突破此数额,但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随意性很大,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要坚持人道主义,建立铁路路外伤亡补偿基金。而对于铁路运输业来说,应当以效益为重,并非慈善机构,难以承担巨大的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因此,是否可以考虑通过立法,由法律明确规定,在修建铁路时,从铁路基本建设款中抽出一定数额的金钱来设立铁路路外伤亡补偿基金。就庞大的铁路建设费用来说,设立该基金的款项微不足道,也体现了国家补偿性质。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铁路企业的负担,另一方面也能很好地照顾受害方,体现人道主义,实属一举两得。
  三是要强化铁路责任,建立公平合理的法律体系。对于铁路路外伤亡,我国法律实行严格过错责任制度,在实践中也不能排除铁路方的例外责任。如果铁路道口标志不明、管理不善,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酌情突破赔偿限额。当然,还要加大对铁路运输特点和安全法规的宣传力度,既要增强铁路方的安全生产意识,也要增强广大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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