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讯(邹晓明) 2月18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胡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08年9月21日晚自习期间,在校高中学生胡勇因换座位与同班同学黎某发生口角。晚自习后,黎某找到高三学生李小明,请求其教训一下胡勇,李小明答应帮忙。之后,李小明邀集熊朋、饶峰、蒋平于当晚11时许来到胡勇的寝室,由李小明一人进去叫胡勇出来。胡勇意识到“不是好事,可能会被挨打”,即从自己的柜子中取出一把弹簧刀拿在手上。李小明见胡勇没有出来,又返回其寝室,将胡勇带至寝室后的一处工地废墟上,李小明即对胡勇殴打数拳,被告人胡勇进行反击,熊朋朝胡勇踢了一脚,饶峰、蒋平站在事发现场数米处,未参与打斗。双方在打斗中,胡勇用事先准备好的弹簧刀,将李小明、熊朋刺伤,之后,迅速逃离现场,逃到学校保卫科,如实供述了打架之事,并交出了凶器。李小明送医院后于次日死亡。经鉴定,李小明系锐器刺伤腹部致下腔静脉贯通创,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熊朋和胡勇的伤势均为轻微伤丙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勇持刀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犯罪时是未成年人,应当减轻处罚;有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告人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且在校表现和认罪态度好,具有悔改表现,建议法庭酌情从轻处罚,请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最后,法院鉴于被告人家长已和学校、被害人家长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学校、被害人家长的谅解,学校、被害人家长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法院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
240331
中国法院网讯(邹晓明) 2月18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胡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08年9月21日晚自习期间,在校高中学生胡勇因换座位与同班同学黎某发生口角。晚自习后,黎某找到高三学生李小明,请求其教训一下胡勇,李小明答应帮忙。之后,李小明邀集熊朋、饶峰、蒋平于当晚11时许来到胡勇的寝室,由李小明一人进去叫胡勇出来。胡勇意识到“不是好事,可能会被挨打”,即从自己的柜子中取出一把弹簧刀拿在手上。李小明见胡勇没有出来,又返回其寝室,将胡勇带至寝室后的一处工地废墟上,李小明即对胡勇殴打数拳,被告人胡勇进行反击,熊朋朝胡勇踢了一脚,饶峰、蒋平站在事发现场数米处,未参与打斗。双方在打斗中,胡勇用事先准备好的弹簧刀,将李小明、熊朋刺伤,之后,迅速逃离现场,逃到学校保卫科,如实供述了打架之事,并交出了凶器。李小明送医院后于次日死亡。经鉴定,李小明系锐器刺伤腹部致下腔静脉贯通创,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熊朋和胡勇的伤势均为轻微伤丙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勇持刀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犯罪时是未成年人,应当减轻处罚;有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告人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且在校表现和认罪态度好,具有悔改表现,建议法庭酌情从轻处罚,请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最后,法院鉴于被告人家长已和学校、被害人家长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学校、被害人家长的谅解,学校、被害人家长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法院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