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0:4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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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王学堂   冯翠永) 近日,祸从天降被雨伞扎残左眼的老王,获得了赔偿11600元。
  现年50岁的老王是山东省青州市王坟镇的一位农民,从小老实巴交的他没想到有一天祸因天降。2003年12月4日,天降小雨,老王从青州市肉联厂冷库办完事后刚走出大门,临朐县龙岗镇17岁的钟某正巧骑自行车路过该处,小伙子右手撑车,左手掌伞,匆忙间,伞头就戳向了老王的左眼,致其左眼睑挫裂伤、球结膜裂伤。老王当场被人送到青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花去医疗费2200多元,经法医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经公安机关调解,钟某及其父母拒绝赔偿。不得已,老王将钟某的父母诉至青州市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王左眼受伤系钟某在持伞骑自行车行进过程中不慎所致。钟某对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侵害行为发生时钟某不足18周岁且无固定职业,其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对其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应由作为其监护人的父母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在其眼致伤的过程中自身并无过错,故被告不具有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法定条件。遂依法判决钟某的父母赔偿老王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法医鉴定费和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6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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