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0:0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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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以 “自主行为能力差”、“大脑受到刺激”等过激语言对员工进行人事认定,受到侮辱的徐女士一怒之下将清河中学告到法庭。昨天,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清河中学向徐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元,驳回徐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徐女士诉称,自己原系清河中学教师。学校在2004年10月9日向海淀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答辩书中,以“大脑受到刺激”、“自主行为能力差”等侮辱性语言进行人身攻击,后被安排担任清洁工作。徐女士认为清河中学大肆捏造事实,公然丑化她人人格,侵害了公民的名誉权。 清河中学则辩称徐女士的诉讼内容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其对徐女士申诉内容进行了合法答辩,没有任何侮辱和诽谤的成份,未造成徐女士社会评价的降低,也从未丑化徐女士的人格。 法院经审理认为,清河中学在缺乏充足的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在答辩书中对徐女士使用贬损性语言,已构成对其人格权利的侵害,并使其在精神上受到伤害,故清河中学应根据其过错程度依法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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