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9:4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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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4日,福建省福安市法院判决一起医疗差错纠纷案,一审判决宁德市某医院赔偿杨某损失14378.04元。
  杨某诉称,因左股骨骨折到被告处就医,术后安装在体内的钢板因质量问题断裂。被告行为给原告造成极大痛苦,请求判令赔偿各项费用合计68374.23元。 
  法院认定,原告在接受被告的医疗服务后三个月发生体内钢板断裂这个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被告作为医疗机构应提交证明是原告自己原因导致钢板断裂的有关证据。而本案被告所举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存在过错,需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至于被告抗辩钢板的质量问题需进行鉴定再确定责任主体的观点,这与本案不属于同一种法律关系,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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