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9:3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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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丁金分) 安徽省马鞍山市民曹某接受朋友之托帮助购房,在收取购房款10万元后却将该款挪作他用,致使购房不成,日后房屋涨价。日前,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曹某返还购房款10万元,并赔偿房价上涨损失10.5万余元。
  2003年4月,被告曹某接受原告黄某委托,帮黄某购买某小区住房,并分三次共收取黄某购房款7万元。但曹某收款后并未将此款用于购房,而是挪作他用,致购房不成。同年12月,双方约定由曹某代黄某另购某小区小别墅一套,按约定,曹某分两次又收取黄某购房款3万元。曹某收款后再次将房款挪作他用,致小别墅被他人购买。2004年7月16日,双方就购房违约事宜签订协议,约定由曹某按146平方米和市场价格差赔偿黄某经济损失。因曹某未按约赔偿,黄某遂将其诉诸法院,要求解除委托合同、返还房款、赔偿损失。
  法院查明,双方约定地区房价每平方米上涨了720元,认定黄某损失额为1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接受黄某购房委托后,应当忠实、勤恳地完成委托事项,但曹某却将黄某所付购房款挪作他用,致使黄某不能按期购买到房屋,属故意违约,黄某要求解除委托合同、返还房款、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遂判决解除黄某与曹某间委托购房合同,曹某返还黄某购房款10万元,并赔偿黄某经济损失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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