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8:5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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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李学兵) 上海一市民租赁他人车位的期限已过,车位的主人希望他迁出,可他不仅不搬,还不付停车费。当他被告上法庭上时,竟然一口咬定自己没有使用过这个车库,反过来,他还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这个车位不是该主人的。日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依据事实判决施健支付车位主人停车费。
  施健是上海市国权后路上一个小区的居民,他于2004年5月1日起从房产公司手中租赁了所在小区的地下车库26号车位停车,租赁期限截止到2004年10月31日。在租赁期结束后,施健还一直使用该车位。2004年11月19日,房产公司将该车位出售给了该小区另外的居民吴先生。之后,吴先生就要求施健迁出该车位,可是经多次要求,施健却不迁出。2005年1月10日,吴先生将施健起诉到法院,要求施健迁出车位,并支付停车费。
  到了法院,施健却一口咬定,他早在二、三个月前就另行租用了车位,并没有占用过吴先生的车位。除了不承认占用过车位,施健还不承认吴先生是这个车位的主人。1月24日,施健也向法院起诉,认为房产公司出卖车位侵犯他的优先购买权,要求法院确认房产公司和吴先生之间的买卖车位的合同无效。
  针对施健提起的优先购买权,受理案件的法官也感觉很诧异,施健租赁车位的日期在2004年10月就已经结束了,可房产公司和吴先生的车位买卖行为发生在11月,此时优先购买权早已消失,施健怎么还要求法院确认呢?
  经过法官的耐心的法律释明,今年3月,施健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也准予撤诉。尽管撤诉,施健还是为此付出1855元的诉讼费。
  该案结束后,法院继续处理施健和吴先生之间的案件。此时,施健已经迁出了车位。大量的事实证明,从2004年11月19日至2005年3月下旬,施健的车一直停泊在停车库的26号车位上,可在法庭上,施健就是不承认之前自己曾经占用过该车位,更不愿意支付停车费。面对施健的不讲诚信, 法院按照事实作出依法判决,施健支付原告车位使用费人民币1400元,案件受理费66元,由施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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