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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08:2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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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窦娟)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本案被告人张德强因酒后丢失财物,竟向无辜路人挥菜刀泄私愤,将被害人李某砍成轻微伤,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张德强,吉林省洮南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08年12月28日晚,张德强酒后先与他人发生矛盾,后发现自己包括钱包在内的财物均不见踪影,自认定是刚刚与自己发生矛盾的那伙人所为,愤怒的张德强与同伴商量要去找他们算帐,为了给自己壮胆,张与同伴去超市购买了三把菜刀,可寻找了许久也未能找到。次日零时许,张德强持菜刀在北京市通州区潞河医院东路口,看见正在停车等候信号的李某,借着酒劲,他将这股无处释放的怒火发泄到李某身上,无故对其进行拦截、殴打并索要财物。在李某反抗时,张德强挥菜刀将其手砍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后被抓获。作案工具已扣押。
  庭审上,张德强的辩护人为其辩称,张的行为系酒后失控,主观恶意较小,且有诚恳的悔罪表现,建议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张德强无视国法,酒后携带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关于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法院在量刑时酌予采纳。被告人张德强当庭确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以张德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作案工具菜刀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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