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7:2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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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敏谂) 外商独资企业总经理彭先生被罢后,自认为公司“有负”于他,故坚决不肯交出公章、帐册等各类公司物品。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彭先生应返还公司营业执照、财务帐册、公章和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合同等经营所需物品。
  彭先生受聘于某信息技术公司,任总经理要职,并掌握一切经营手续和全权负责公司的在华业务。因与公司产生矛盾的原因,彭先生于去年5月8日被公司免职。免职书载明:“经裕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原总经理彭先生自2004年5月8日起停止总经理职务并将所有文件、印章、资产、银行户口、账册等移交给上海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代表。”然而,彭先生并未向公司方返还经营所需物品。公司方无奈之下,以彭先生的行为已严重妨碍公司的正常经营而将其告上法庭。彭先生辩称,公司将其免职应该召开董事会,但自己作为董事会成员从未收到过开董事会的通知,他收到免职通知书是在收到诉状副本时才见到的。
  经审理查明,公安机关已在此前曾对彭先生作过询问。根据彭先生的陈述,他已经知道公司让其移交工作等事宜。
  法院认为,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本案所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财务帐册、公章、合同等均属公司经营所需物品,非经公司同意或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掌控。彭先生在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负责管理公司业务,故其对相关物品的使用和管理应视为公司的授权行为,是履行职务所需,但自公司作出免除彭先生职务的决议并要求其返还物品后,彭先生即丧失继续占用相关物品的权利,故彭先生理应及时将物品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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