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7:1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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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张雪华 威和波) 3月31日,备受广大江西省九江市民关注的“10.19”袭警案在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一审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红、李科、李茂、李金犯有期徒刑二年、二年、一年六个月和一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9日,李培(另案处理)和被告人李红、李科、李茂、李金兄弟五人一起吃午饭并饮酒后,步行至九江市姚家洼地区时遇见了被赣GS99**号车撞了的蔡某,因蔡某系被告人李红同事,李培与被告人李红遂同乘出租车追赶肇事车,被告人李科、李茂、李金则步行随后。在追至九江市人民路立交桥下时,李培与被告人李红看到停在该处的赣GS99**车,便上前对肇事司机进行指责。不久被告人李科、李茂、李金也到达现场,此时被告人李茂率先对赣GS99**车上的戴某打了一拳,正在现场处理赣GS99**车内挎包被窃案的民警刘某某、吕某某、陈某某见状,立即上前对被告人李茂的打人行为予以劝阻和制止。由于民警刘某某、吕某某、陈某某拦在诸被告人与肇事司机等人中间,在一阵推搡打人未果后,李培与被告人李红、李科、李茂、李金转而对民警刘某某、吕某某、陈某某进行围攻殴打,自始至终三名民警都未还手。最终三名民警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并导致轻微脑震荡,经法医鉴定,刘某某、吕某某轻微伤甲级,陈某某轻微伤乙级。后该兄弟五人被赶到的增援民警带至庐南派出所。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红、李科、李茂、李金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暴力行为殴打民警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且在多次制止下依然不停手,直到增援民警赶到时才停止,致使三位民警二人轻微伤甲级,一人轻微伤乙级,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四被告人关于其等未动手殴打三名执法人员的辩解,经查被告人李红、李科、李茂及同案人李培的供述和三名被害人的陈述,以及其他大量现场目击证人证言均证实四被告人有暴力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故四被告人的辩解不成立,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一审宣判后,四被告人均口头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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