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7:0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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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年16岁的小萍(化名)一出生就被爸妈送人了。5岁时,养父母又将她“退回”给生父母。之后,围绕孩子的户口变更,生父母与养父母之间发生了一系列的纠纷,这一闹就是11年。
  ■回顾
  1989年,江宁东山镇李东华(化名)家的第二个女儿呱呱坠地。恰巧邻村的冯家想收养一个女儿,家境并不富裕的李东华和冯家来到当地民政局办了收养手续。
  小萍快5岁时,冯家提出解除收养关系,因将女儿送人而内疚不已的李家当即同意。双方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约定:小萍返回李家,李家补偿给冯家6000元,冯家负责小萍的户口变动手续。李家付给冯家3000元后,两家一直没有过多联系,而小萍的户口仍在冯家。
  就这样,小萍虽在李家生活,但在学校的名字注册上却填着“冯小萍”。由于户口问题没解决,小萍到现在仍是“黑户”,上学时要另交一笔数额不小的赞助费。小萍马上就要读高中,生父母认为,孩子的户口一定要迁过来。但冯家说:“不付清余下的3000元,想迁户口,没门!”就这样,双方最终对簿公堂。
  ■官司
  今年2月,李东华向江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冯家的收养协议。法院审理后认为,既然当事双方均有意解除收养关系,遂判决小萍与冯家的收养关系依法解除。
  此判决生效尚不足一个月,冯家又将李东华夫妇告上法庭,要求李家支付小萍在冯家期间的生活、教育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3万余元。5月31日,此案开庭审理。在法庭上,李家表示,愿意将余下的3000元付给冯家,但冯家要对方赔偿13万元不合理。法院将择日对此案宣判。
  ■说法
  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主任陈议律师认为,按照我国的《收养法》,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本案中,由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是这笔费用的多少,则需要根据收养期间实际的支出以及当地居民人均收入等多项因素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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