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6:3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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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张涛  陈扬杰) 银行卡被柜员取款机吞掉后,卡里的钱却被人取走和消费掉,张某在与银行索赔未果的情况下,将中国银行安康分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7月4日,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邹某的诉讼请求,被告中国银行安康分行对张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3月19日晚6时许,在汉滨区做生意的外地人邹某,将存有23740元的长城电子借记卡插入中国银行安康分行巴山分理处的柜员机取款时,未见柜员机出款。这时,旁边一位中年男子也来取款,见邹某的电子借记卡被柜员机“吞”了,就提示邹某再输入一次密码试试,该男子见密码输入后柜员机仍无反应便离开了。大约过了20分钟,柜员机显示“对不起,你的卡已吞,暂不能服务,银行专线95566”。邹某随即拨打了“95566”电话,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须等到下周一才能取卡。邹某又用另一张借记卡试插,未能插入机内,遂放心离去。
  第二天,邹某赶到中国银行安康分行巴山分理处,银行工作人员经过查找,发现机内没有邹某的卡。邹某的存取款清单上显示,卡里的现金在3月19日晚被取走3000元,在某商场消费了2万元,3月20日又取走了710元,帐面余额为30元,借记卡上的现金共被盗取23710元。邹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邹某在与银行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于2005年4月6日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赔偿其被盗取的存款23710元及利息、误工损失500元和代理费15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邹某疏于防范,警惕性不高,轻易将借记卡密码告知犯罪嫌疑人,导致借记卡现金被盗取,自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中国银行安康分行有为原告提供柜员机服务的义务,在接到原告邹某的电话报告后,虽未能及时处理,但这不能必然导致原告邹某存款被盗取的后果,因此被告中国银行安康分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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