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6:3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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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英杰 兰莉) 患者因为子宫肌瘤而到医院住院治疗,在签字行了“子宫全切术”后不久,患者才得知自己的卵巢也被切除,患者认为自己不知也未同意医院行卵巢切除术,医院侵犯了其知情权、选择权和健康权。日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医院补偿原告王玲人民币5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1999年1月14日,王玲到某医院就诊,经确诊为子宫肌瘤。次日,王玲丈夫即与医院签定了手术议定书,选择行“子宫全切术”,定于1月16日行手术治疗。1月16日,手术如期进行,手术记录反映医院为王玲施行了全子宫切除术及附件切除术;附件切除术无议定书。1月23日王玲出院,共计花费医疗费3710.9元。出院不久,王玲即感身体不适,遂向主刀医生询问原由,被告知属附件切除后的正常反应。王玲认为自己不知也未同意行卵巢切除术,遂与医院产生争执,双方协商未果,引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行卵巢切除术是否经患者同意及是仅切除“左侧卵巢”还是“双侧卵巢”产生争议。被告医院认为行卵巢切除术系在行“子宫全切术”的过程中,发现左侧卵巢已属卵巢肿瘤,且癌变趋势较大,根据医疗原则,征求了原告丈夫意见并得到理解和同意后施行新手术,医疗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后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书表述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医学原理及常规判断标准上看,应认定被告此次手术切除的是原告的左侧卵巢;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可以看出被告在实施医疗行为过程中虽存有不足,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但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被告的手术措施是符合医疗常规的。被告的行为虽不构成侵权,但鉴于原告存在明显损害,被告在实行有偿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又确有不足之处,为平衡双方利益,被告应酌情给予适当补偿。(文中人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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