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6:2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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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马占波 史丽丽) 银行主任周某到饭店吃饭签单,工作调动后却无人为餐费买单,饭店老板李某无奈之下将周某和某银行一起告上了法庭。近日,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判决周某所在银行偿还李某餐费8500元。索要饭费多年的李某终于露出了笑容。
  周某在文登市某银行下属办事处任主任时,于1997年7月至2001年10月期间多次在李某的饭店就餐,由其本人签名的及经其授意许可他人签名的欠款,除部分已由办事处支付外,尚欠饭费8500元。周某调走后,李某找到周某索要饭费,周某以拖欠该饭费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应由所在银行支付。于是,李某又到银行索要欠款,但银行称并未授权周某等人在李某处就餐,银行对周某等人的行为根本不知情,周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且欠费单据是周某等个人签署,并无银行的公章,欠款应由周某个人偿还。个人与单位之间相互推诿,无奈之下,李某将周某及某银行一起告上了法庭,请求偿还饭费。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所持饭费单据证实了李某与周某之间形成了饮食服务合同关系,周某理应及时支付欠款。鉴于周某当时是其所属银行下属办事处的负责人,且由周某等签名的饭费单据有一部分已由该办事处予以支付,对于相对人李某来说,有理由相信周某的行为系代表某银行的职务行为,某银行内部管理不规范的辩解不能构成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最后,法院依法判决某银行支付李某餐费8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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