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5:5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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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日,广东省梅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在因身份证号码相同而误将保户谢某的保费退给保户江某后,其要求江某退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去年12月,因合同丢失,江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补发合同。保险公司审批后,重新补发了《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投保单。今年1月,江某要求解除合同。挂失期满后,保险公司退还江某保费等共计5271元。
  办完退保手续后,保险公司发现,因江某的身份证号码恰巧与另一保户谢某的身份证号码相同,保险公司误将谢某所投的《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保费退还给了江某,而江某所投的是《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谢某投保单上,谢某的身份证号码、投保日期与江某相同,但联系电话、住址与江某不同。因此,保险公司并不能证明江某未投《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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