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5:0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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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南昌市正味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正味”)赔偿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简称“沃尔玛”)商业信誉损失1万元,但“沃尔玛”要承担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当中的1.927万元。截至记者发稿时,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据了解,2003年9月14日,南昌市民王菊某、王龄某因食用在南昌沃尔玛购物广场(简称南昌“沃尔玛”)购买的金针菇,引起食物中毒。据了解,“正味”系该金针菇的供货商。事后,“正味”仅支付了5800元医疗费。在与“正味”就赔偿问题难以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沃尔玛”赔偿了王菊某、王龄某8万元。此后,“沃尔玛”以“正味”商品损害其商业信誉和利益为由将“正味”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沃尔玛”赔偿8万元给王菊某、王龄某未经“正味”确认,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正味”赔偿“沃尔玛”1万元的商业信誉损失费及承担510元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对“沃尔玛”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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