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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邹凤 罗璇) 因乱停乱放摩托车被城管扣押,车主不服处罚,一怒之下点燃了自己被扣押的摩托车。4月30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该起放火罪案,一审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刘建辉有期徒刑三年。 2008年11月11日晚,被告人刘建辉将摩托车停放在县城一超市入口处,尔后新干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以乱停乱放机动车为由,依法扣押了该摩托车。刘建辉从超市购物出来后不愿自己的摩托车被拖走,与城管人员发生争执,一怒之下拔下自己被扣押的摩托油管,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车点燃,造成其本人的摩托车、另一辆被扣押的摩托车、城管大队的执法面包车以及旁边的公共照明设施被烧毁。经鉴定,除刘本人的摩托车外,被烧毁物品损失价值13536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建辉在超市门口违章停车,因对城管部门当场扣押其摩托车的处罚不满而泄愤,遂使用放火手段焚烧被扣车辆时,危及到公共安全,并造成了公私财物的毁坏,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应以放火罪定罪处罚,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建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但鉴于本案确属事出有因,案发后被告人刘建辉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亦能自愿认罪,并确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对其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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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邹凤 罗璇) 因乱停乱放摩托车被城管扣押,车主不服处罚,一怒之下点燃了自己被扣押的摩托车。4月30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该起放火罪案,一审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刘建辉有期徒刑三年。
2008年11月11日晚,被告人刘建辉将摩托车停放在县城一超市入口处,尔后新干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以乱停乱放机动车为由,依法扣押了该摩托车。刘建辉从超市购物出来后不愿自己的摩托车被拖走,与城管人员发生争执,一怒之下拔下自己被扣押的摩托油管,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车点燃,造成其本人的摩托车、另一辆被扣押的摩托车、城管大队的执法面包车以及旁边的公共照明设施被烧毁。经鉴定,除刘本人的摩托车外,被烧毁物品损失价值13536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建辉在超市门口违章停车,因对城管部门当场扣押其摩托车的处罚不满而泄愤,遂使用放火手段焚烧被扣车辆时,危及到公共安全,并造成了公私财物的毁坏,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应以放火罪定罪处罚,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建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但鉴于本案确属事出有因,案发后被告人刘建辉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亦能自愿认罪,并确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对其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