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4:3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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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冷文平) 9月7日,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电站承包人陈某赔偿原告某村民小组因电站蓄水预计将造成的损失6633元。
  2000年11月,陈某与他人合伙跟某村协商在该村一块林地上兴建一水电站,双方订立了合同,约定合同期暂定50年,即从2000年11月至2050年11月。2002年电站建起,其他合伙人退出。2003年上半年,电站蓄水,将位于电站蓄水区上游的该村某村民小组2002年底退耕还林的的1.445亩的毛竹林地淹没。之后,双方为水淹林地的赔偿多次协商,但无结果。为此,某村民小组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某赔偿电站占用其林地42年的损失1.6万元。
  宜丰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的电站蓄水淹没原告的林地,将造成原告在该林地42年无法收益,因此被告应给予赔偿。该受损林地尚未成林,具体损失可根据林业部门有关参数测算的收入冲抵预计的支出确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后,被告陈某即如数支付了赔偿款给原告某村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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