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4:0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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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刘赞芳 赵菊芳) 15岁的初三女生杭思瑶随母亲到校报名时,顺路搭乘他人无证驾驶的农用三轮车,孰料车辆在返回途中侧翻,造成杭思瑶母女二人受伤。9月26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学庆赔偿杭思瑶及其母亲杨少秋经济损失5277元。
  8月23日,杭思瑶在母亲杨少秋的陪同下去学校报名时,顺路搭乘邻村张学庆的农用三轮车。返回途中,因雨天路滑,车辆失控侧翻,导致杨少秋脸部擦伤,杭思瑶脑挫裂伤并头皮裂伤,花去医疗费等共计5863.03元。
  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曾达成协议,以被告的肇事农用三轮车抵顶赔偿二原告的损失,后被告反悔。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学庆无证驾驶农用三轮车,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伤二原告,故被告对二原告因人身损害遭受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原告杨少秋明知农用三轮车非客运车辆,仍带原告杭思瑶乘坐该车,主观上存在过失,应适当减轻被告张学庆的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承担二原告经济损失的90%,杨少秋自行承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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