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2:0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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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邬先江 吴勇奇) 船员孔某等为改善伙食,用自己船上的油来换取替他渔船上的鱼,结果引起爆炸,遭成渔船上的机长谢某被烧伤。舟山通洲船务有限公司和黄某在赔偿谢某损失后,将自己的船员孔某等告上法庭。今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船员的上诉,维持原判,由船员赔偿船东损失25万元。至此,该省首起因船员私自以货油换鱼品引发事故,船东向第三人支付赔偿款后向其船员追偿的纠纷案件尘埃落定。
  “舟通油3”号轮系原告黄某所有,挂靠原告舟山通洲船务有限公司名下经营。孔某等被告受雇于原告黄某,系“舟通油 3”号轮船员。2004年6月1日下午,原告所属的“舟通油 3”号轮锚泊在长江口外锚地,“浙岱渔14108”船经过此地时,该船船员向“舟通油 3”号轮船员提出以自己船上捕获的鱼货换取“舟通油 3”号船上的油。作为轮机长的孔某以及船上其他高级船员当即同意。
  因当时海面风浪较大,“舟通油3”轮船员无法用桶装的舱积油换鱼,遂直接从船上大舱里抽取承运的柴油通过泵压加到渔船上,加油时间约30分钟。因渔船机舱内积聚了大量油气,“浙岱渔14108” 船轮机长谢某在发动机器时,油气爆炸燃烧,致使谢某烧伤。谢某因此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舟山通洲船务有限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损失等损失。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由舟山通洲船务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谢某25万元的调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舟山通洲船务有限公司和黄某遂向其船上孔某等三名高级船员提起追偿之诉。
  诉讼中,三被告以“舟通油3”号轮全体船员均参与了“以油换鱼”为由,申请追加其他15名船员为被告,宁波海事法院同意其追加申请。
  经审理,宁波海事法院认为,作为一个集体,被告为了改善伙食,私自以油换鱼,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致使原告遭受经济损失,均应承担责任;被告陆某、王某和孔某作为高级船员,在以油换鱼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应承担主要责任。
  在确认各被告应承担责任的前提下,主审法官对本案进行了调解,有9名被告与原告达成了赔偿协议。为此,原告撤回了对他们的起诉。被告孔某等6被告不愿意调解,故法院作出被告孔某、王某各赔偿6万元;被告乌某、庄某、陈某、郑某各赔偿5500元。被告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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