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1:2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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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幸咏梅 李红) 张某寄存在火车站广场某存车处的一辆白色豪爵海王星摩托车被盗后,看车人居然找来一辆旧摩托车作“替身”,要求张某取走。日前,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龙泉法庭对该案作出判决,该看车处赔偿张某摩托车损失费6631元。
  2005年9月23日凌晨,张某将一辆白色豪爵海王星两轮摩托车寄存于滕州市火车站广场某存车处。当日下午3点,张某前来取车,却发现摩托车已经丢失,即要求看车人周某赔偿,但遭到拒绝。后张某多次找周某赔偿,周某却找来“替身”,把一辆存放在车棚里的旧摩托车挂上了与张某手里一样的寄存牌,并对张某说,这就是你存的摩托车,把它取走吧!
  10月26日,张某在找到当时和他一起存车的证人后,一纸诉状将周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周某赔偿经济损失7231元。
  滕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持有当时存车的寄存牌,并有当时和他一起存车的证人证明其确实在被告处存车,而被告虽然否认原告存车的事实,却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原告起诉理由充分、证据确凿,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经法庭委托滕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的豪爵海王星两轮摩托车的价值作出评估,认定该摩托车丢失时价格为6631元。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周某赔偿原告张某摩托车损失费66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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