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1:1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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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周瑞生 靳洪) 贾某去医院购买药品,却不慎撞在了医院的玻璃门上,造成鼻骨骨折、牙挫伤。为讨损失,他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被告医院赔偿原告贾某一千元。
  2004年10月30日17时50分左右,贾某到北京某医院(营利性医疗机构)购买药品。在进入医院第1道门通过门庭往里走的过程中,撞在了第2道玻璃门上,致使贾某鼻骨骨折、牙挫伤。双方为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贾某遂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当时阴天光线暗,医院门庭没有开灯、设置不合理、第2道门关闭、没有安全警示,致使自己撞在玻璃门上受伤。事出后,该医院工作人员推卸责任,出言不逊,故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九千余元。而医院认为,贾某的证据不能证明医院对贾某受伤应负赔偿责任,并出示玻璃门照片,证明自己已尽提示义务。
  一审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发生此事故双方都有责任,据此判决医院给付贾某各项损失一千余元。判决后,医院持原诉理由提起上诉,请求二中院改判其不承担责任。
  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医院作为经营者,对经营场所、服务设施和环境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贾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体,出于本能,应注意和保护自身的安全。贾某在通过医院门庭时撞到第2道玻璃门,不慎受伤,除自身的原因外,也有出于对医院医疗服务设施的信赖。医院第2道玻璃门没有设置足以警示贾某避免危险发生标志,加大了易致人受伤的危险性,存在着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医院难免其责。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所作判决适当,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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