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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00:4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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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杨帆) 十四的少年刘某以打车为名,将被害人骗至偏僻处,以持刀威胁的手段劫取汽车一辆,现金100元,手机一部。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五年。
  公诉人指控称,被告人刘某于2009年1月7日零时许,伙同单某(另案处理)到北京市昌平区西关环岛三角地权金城饭店对面的马路边,以打车为名,将被害人高某骗至昌平区北七家镇曹碾村东侧小路,采用持刀威胁的手段,劫取被害人高某夏利牌轿车1辆、现金人民币100余元、手机1部。当刘某、单某行车至海淀区志新桥时被抓获。
  被告人刘某辩称自己没有使用暴力,也没有持刀威胁。辩护人认为被告犯罪时不足15周岁,有自首情节,受同案犯教唆,辅助其完成犯罪行为,是从犯,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及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对被告人刘某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6日晚上单某提出打黑车抢司机钱,刘某对此表示同意。刘某身上带着单某给的刀。到八仙村附近时,单某让司机停车掏钱,刘某从携带的黑色包内拿出刀进行威胁。司机拿出几十元,二人嫌少,司机见拿刀了害怕,又拿出100元交给了他们。刘某还让司机把手机拿了出来。后三人都下车,刘某在司机身上没搜到钱,就跟司机把车钥匙要了过来。后来刘某开车带着单某逃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且有证据可证实被告人刘某参与预谋,并在抢劫过程中起到了积极作用。鉴于被告人刘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赃款赃物绝大部分已起获发还被害人,根据对未成年被告人“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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