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40:4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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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邬先江 姚雪锋) 3月27日上午,宁波海事法院公开审理原告厦门市嘉晟对外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长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LONG SALL SHIPPING LINE S.A、LONG SALL SHIPPING LTD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各方当事人对涉案货物在目的港有否被承运人无单放货等存在争议,该院依法传唤以色列籍证人URI SHUA到庭作证,使无单放货的相关案件事实得以基本查明。
  原告厦门市嘉晟对外贸易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04年11月曾委托被告深圳长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从宁波港出运货物到以色列阿什杜德港(ASHDOD)。但在货物出运后,被告没有告知该票货物运输的具体情况。原告虽持有该票货物的全套审正本提单,却无法知悉货物下落及控制货物。故向该院提出诉讼,要求三被告深圳长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LONG SALL SHIPPING LINE S.A、LONG SALL SHIPPING LTD交付提单项下货物或赔偿货款损失。
  被告深圳长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委托律师出庭应诉,称原告诉请的不确定性、没有证明无单放货、非实际货主、货价不真实、非承运人不承担责任等提出抗辩,其中对于有否无单放货、货物的实际价值和真正卖主是否已经收到货款的事实,被告深圳长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收货人ORGANJA JOEL公司的职员URI SHUA (以色列人,1967年出生)作为证人作证。另外两被告LONG SALL SHIPPING LINE S.A、LONG SALL SHIPPING LTD均没有出庭应诉。
  法院考虑到货物已经被运往国外港口,对于货物的现状,以及货物款项有否支付,贸易合同项下的收货人应当较了解情况,故同意该外国人出庭作证,并指定翻译人员提供当庭翻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凡是知道案情的当事人,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有义务向法庭如实陈述。该院在外国证人出庭陈述前,由宣判长宣布依据我国法律,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义务。在该外国籍证人明确表示清楚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后,再陈述有关案件的事实。这有点类似于国外出庭证人的宣誓。经过证人的陈述、代理人及法院的询问,该案件的初步事实已经查清,待部分证据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后,将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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