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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杨君相 喻伦泰) 7月8日上午,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市涪陵区敦仁街道办事处原副主任孙华杀妻案进行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孙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孙华于2005年1月与前妻离婚,有一女儿随孙华生活,后女儿随前妻生活,由孙华每月支付生活费。2007年10月,孙华与被害人杜某相识,并于2008年3月结婚。婚后双方为支付孙华与前妻的女儿生活费问题,多次发生矛盾。 今年2月11日晚,双方再次为此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互殴。12日凌晨2时许,警察到其家进行了调解,至早上双方仍在争吵。杜某的母亲李某、嫂子许某在12日上午还去对二人进行过劝解。至中午杜某与孙华又开始互殴,孙华即产生与杜某同归于尽的想法,孙华用手掐杜某的颈部,直至杜某不能动弹为止。孙华随即服下半瓶阿唑伦(安宁片)药和一瓶碌硝硒阳片和六粒瑞美隆药。孙华怕杜某没有被掐死,又到厨房拿了把菜刀在杜某的颈部两侧割了几刀,然后到卧室用菜刀将自己的双手静脉血管割开后躺在床上。当日17时55分,孙华的妹妹孙某、杜某的嫂子许某等人到孙华家,发现杜某已死亡,遂向“110”报警,并将孙华送到涪陵中心医院抢救脱险。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本应依法严惩。但鉴于本案系家庭纠纷引起,被告人孙华认罪态度较好,故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遂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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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杨君相 喻伦泰) 7月8日上午,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市涪陵区敦仁街道办事处原副主任孙华杀妻案进行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孙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孙华于2005年1月与前妻离婚,有一女儿随孙华生活,后女儿随前妻生活,由孙华每月支付生活费。2007年10月,孙华与被害人杜某相识,并于2008年3月结婚。婚后双方为支付孙华与前妻的女儿生活费问题,多次发生矛盾。
今年2月11日晚,双方再次为此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互殴。12日凌晨2时许,警察到其家进行了调解,至早上双方仍在争吵。杜某的母亲李某、嫂子许某在12日上午还去对二人进行过劝解。至中午杜某与孙华又开始互殴,孙华即产生与杜某同归于尽的想法,孙华用手掐杜某的颈部,直至杜某不能动弹为止。孙华随即服下半瓶阿唑伦(安宁片)药和一瓶碌硝硒阳片和六粒瑞美隆药。孙华怕杜某没有被掐死,又到厨房拿了把菜刀在杜某的颈部两侧割了几刀,然后到卧室用菜刀将自己的双手静脉血管割开后躺在床上。当日17时55分,孙华的妹妹孙某、杜某的嫂子许某等人到孙华家,发现杜某已死亡,遂向“110”报警,并将孙华送到涪陵中心医院抢救脱险。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本应依法严惩。但鉴于本案系家庭纠纷引起,被告人孙华认罪态度较好,故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