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9:3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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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龚清明) 重庆市奉节县58岁的郑忠淑老人把头伸出车窗外呕吐,不料竟把自己从飞驰的客车上“吐”了出去,又被该车碾伤左腿。日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车方赔偿郑忠淑6万元医疗费以及大部分其它费用。
  2005年4月3日,郑忠淑和儿子、媳妇在深圳龙岗总站买了车票,搭乘渝AQ1211号卧铺客车从深圳返回奉节。因为晕车,郑忠淑一路呕吐。
  4月5日3时50分许,车子行驶到离巫山县城两公里处时,停车加水。媳妇突然发现,婆婆郑忠淑不见了。于是,该车掉头寻找,在开到巫山县仙女桥时终于找到郑忠淑,她正躺在路边,左腿受了伤。
  原来,郑忠淑吐得厉害,不知不觉半个身子都探出窗外。一时重心不稳,竟栽出车外。还没来得及呼救,客车右后轮已从她左腿碾了过去。
  车主向波立即将郑忠淑送往巫山县中医院治疗,该院对郑忠淑左小腿进行了截肢术。
  2005年4月15日,巫山县交警大队作出认定:乘客郑忠淑将头手伸出车窗外,违反了相关规定,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员不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同年4月25日,有关部门评定郑忠淑的伤残程度为六级。
  郑忠淑一纸诉状,将车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2005年11月20日,奉节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被告双方已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因此根据合同,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令车方赔偿郑忠淑医疗费等损失62944元;医疗费审查鉴定费、案件受理费等共计4880元也由车方负担。
  但车方认为,乘客在本案中有重大过失,承运方不应承担责任,故上诉至重庆市二中院。
  重庆二中院二审认为,双方既建立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承运方就有义务保障旅客安全。郑忠淑乘车途中受伤,承运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郑忠淑忽视自身应尽的安全义务,也有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双方均违反合同,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故终审判决车方赔偿郑忠淑医疗费等6万元,其余损失由郑自行承担。鉴定费、其他诉讼费等共计8960元的费用由车方承担7100元,其余由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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