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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6:38:2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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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常鸣) 7月22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抢劫母校并杀害女教师的被告人曾碧文执行死刑。
  曾碧文1986年出生,今年23岁。2007年1月22日,曾碧文和同案犯黄志洪(已判刑)预谋抢劫。曾碧文于当晚21时许,潜至他曾经就读的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丽水园8号楼四层金山文化技能培训学校内,遇到在该校住宿的教师辛某(女,殁年24岁)。曾犯趁其不备,用猛勒辛某的颈部,致辛某死亡,劫取辛某的手机一部和人民币50元。
  为了掩盖罪行,曾犯还打了一盆洗脸水,将辛某尸体脸部泡在脸盆内,想制造呛水死亡的现场。后曾犯打电话将黄志洪叫到学校,二人将学校校长室内的保险柜劫走,保险柜内存有人民币6000余元、欧元50元及公章、银行卡、支票等款物,所抢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000余元。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曾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公私财物,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犯罪性质极为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抢劫罪,判处曾碧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曾碧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曾碧文的上诉,维持原判。7月2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曾碧文于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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