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6:1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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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甄红) 8月29日上午,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将满女士起诉北京鹤年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中医门诊部、北京鹤年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移送至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今年4月,45岁的原告满女士起诉到宣武区法院称,2004年3月,原告身体出现心慌、劳累、头晕、浮肿、闭经等症状,为此就诊于北京鹤年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中医门诊部,该部中医认为这些症状属于更年期反应,开出“宜用培补心肾”的中药。但服药后,没有疗效。11月1日,原告经广安门中医院确诊是怀孕,11月4日剖腹产下一子。原告的丈夫因超生下岗,原告一家还不得不支付生育孩子的多种费用,致使家庭生活十分拮据。
原告认为,因为鹤年堂的中医诊断错误,导致原告不能了解真实情况,失去了终止妊娠的机会,也没有得到基本的孕产期保护和营养。因生育第二胎,原告无法为孩子上户口。现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就诊费、生育支出的医药费、孩子药费、抚养费、家庭收入减少的损失费、精神损失费共计4.2万余元。
开庭审理中,法庭调查出,满女士因此事同时状告了北京金象复兴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西城百万中医门诊部、北京同仁堂连锁店有限责任公司。西城区法院、崇文区法院已经先后立案。
法庭审理休庭后,法官向上级法院反映了情况。市高院最终决定:满女士所主张的是对同一损害后果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具有同一性,且所诉各被告的行为虽分别处于不同的医疗阶段,但相互之间具有一定的牵连性。为方便当事人诉讼,便于法院查明事实和作出裁判,指定西城区法院审理这几件案件。
满女士和北京鹤年堂有限责任公司中医门诊部的律师听到法院的决定后,均表示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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