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4:4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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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吕志豪 吴章科) 河南省固始县一农民因忙于插秧,将不到三个月大的儿子放在秧田旁边的庄稼地里,不料儿子因捡食地里的花生粒中毒死亡。村民李传运因在该花生地里撒上拌有毒药的花生米,被固始县人民法院于8月27日以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传运系固始县南大桥乡大庄村农民。5月3日,被告人为防止鸟禽啄食其种在庄稼地里的花生,就将若干花生米投入购买的农药“乙基对硫磷”溶液中浸泡,后将花生米投入原庄稼地。
  5月17日下午,村民吴某搂着儿子涛涛(2009年2月27日出生)前往其秧田里插秧。吴某将涛涛放在与自家秧田毗邻的被告人的花生地里玩耍。吴某插罢几行秧苗返回时,发现涛涛倒地,且口吐涎水。经送当地卫生室 ,又转入南大桥乡卫生院抢救,涛涛终因中毒死亡。经固始县公安局鉴定,涛涛系有机磷中毒死亡。事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20000元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传运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将浸泡农药的花生米种植于田地,且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致一人捡食中毒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告人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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